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普通高校、中专学校毕业生 来杭就业合同书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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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凡经双向选择达成就业意向,按国家规定签署就业协议的普通高校、中专学校毕业生均应签订本合同书。
二、本合同书由用人单位(甲方)、毕业生(乙方)网上点击生效,经杭州市人事局(鉴证方)鉴证后,分
批纳入全市毕业生就业方案。甲方凭就业方案接收乙方,乙方须在《报到证》规定的期限内到甲方报到。
三、甲、乙双方在平等自愿、协商一致的基础上,共同遵守以下条款:
(一)甲方录用乙方,见习期为一年,自乙方报到之日起合同生效。
(二)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甲方可解除合同:
1、报到时,未取得毕业资格或本人体检不合格;
2、推荐表内容严重失实的;
3、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;
4、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;
5、按国家法律、法规规定,符合可解除协议的其他情况。
(三)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甲方不得解除合同:
1、见习期未满,且不在第(二)条规定之内的;
2、患有职业病或因公(工)负伤并经医学鉴定(县级以上医院)确认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;
3、患病或负伤,在规定的医疗期间的;
4、按国家法律、法规规定,符合不得解除合同的其它情况。
(四)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乙方可解除合同:
1、经当地县级以上劳动、卫生部门确认,其劳动安全、卫生条件恶劣,严重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的;
2、不能履行合同或违反国家法律、法规,侵犯乙方合法权益的;
3、被撤消或宣告破产的;
4、按国家法律、法规规定,符合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况。
(五)合同双方不得擅自违约,若有违约,须征得双方同意,承担违约责任。
乙方在见习期内要求跨地区改派的,须征得甲方同意,经杭州市人事局审批后解除合同,办理改派手续。
四、见习期间,甲方应按国家规定为乙方办理各种社会保险;乙方累计病事假超过一个月的,见习期顺延;
乙方工资、福利待遇不得低于国家规定。见习期满,乙方经甲方考核合格后,由甲方所属主管部门或人事代理机
构办理转正、职称初评等手续。
本合同由杭州市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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