杭州市2007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办理落户手续的具体办法
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《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7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》(杭政办函[2007]165号)精神,做好今年普通高校毕业生落户工作,现将有关办理落户手续的具体办法公布如下:
一、应届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继续实行“先落户后就业”政策。由本人凭《毕业证书》、《学位证书》、《户口迁移证》、同意落户证明(落户在人才开发中心的,由人才开发中心出具同意落户证明;落户在单位集体户的,由单位出具同意落户证明、集体户口薄;落户在亲友家的,由户主出具同意落户证明,并提供房产证和户口簿;本人在杭拥有住房的,持房产证或购房合同,下同)到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手续(应届毕业生在入学时未将户口迁到学校的,及要求随迁家属子女的,凭相关资料到市局户政办证中心办理相关手续,下同)。
二、普通高校应届本、专科学历毕业生在市区(不包括萧山、余杭区,下同)落实就业单位的,予以办理接收落户手续。由本人凭《毕业证书》(对因未还清助学贷款而暂时没有拿到证书的,出具证书复印件和学校证明)、《户口迁移证》、《报到证》(复印件)、同意落户证明、经劳动(人事)部门鉴证的一年以上劳动(聘用)合同、社会保险服务局出具的用人单位为当事人缴纳养老保险情况证明(养老保险缴纳清单),到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手续。
三、其他应届生落户的有关规定,按照市局《关于做好2004年应届大中专毕业生落户工作的通知》(杭公治[2004]88号)、《关于调整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落户政策的通知》(杭公治[2006]60号)及《关于普通高校毕业生落户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》(杭公治[2006]号75号)执行。
由派出所直接办理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落户时间截止到每年的12月31日,非2007年毕业的毕业生,不适用2007年应届毕业生落户政策,须经市公安局按市政府人才引进政策,签署同意进杭意见后,到指定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。凡遇市局审批落户地址属户口冻结等不宜迁入情况的,由派出所出具意见交当事人到市局办理变更手续。
对《户口迁移证》中迁往地址非本市市区(不含萧山、余杭区,下同)的,由毕业学校或教育、人事的毕业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改派手续,毕业生凭相关证明到户口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办理《户口迁移证》改签手续后,办理进杭落户手续。
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。原毕业生落户政策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,按本通知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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